根据物权法第180条规定,抵押权的类型主要包括:

  (1)不动产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权,是抵押权的主要类型,也是在市场交易中使用最为频繁的担保形态。不动产抵押主要是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的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一般要求已经具备建筑物之大致形态)以及上述不动产和一些动产一起设定的抵押。

  (2)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权。主要是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的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标的物设定的抵押权;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为标的物设定的抵押权;以交通运输工具为标的物设定的抵押权;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为标的物设定的抵押权。

  (3)权利抵押权。权利抵押权是指不动产物权作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二)、(三)项以及第183条规定,能够作为权利抵押物的权利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承包并经过发包方即土地所有权人(包括国家和集体组织)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使用权,乡(镇)以及村企业抵押厂房等建筑物时其所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房屋贷款担保中,抵押权有哪些类型?

  (4)共同抵押权。共同抵押权是指为了担保同一债权而在数个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这数个动产、不动产或权利可以是属于同一个所有人,也可以是分别属于不同所有人。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规定的“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就是指共同抵押。

  (5)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限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该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在最高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抵押权。物权法第203条至第207条对最高额抵押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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